进一步完善中共开封市委同民主党派市委政治协

首页>>参政议政>>社会调研 2017-12-19 03:27:16 8805
进一步完善中共开封市委同民主党派市委政治协商制度  苏擎宇
 
我国国体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党形式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框架,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一、协商民主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一)概念辨析:我党对协商民主的理论创新
众所周知,“民主”一词源自于希腊城邦的政治生活中,在启蒙思想家卢梭那里有所发展。而“协商民主”一词是比赛特第一次正式在理论上使用的概念。他在1980年发表了《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首次使用“协商民主”的概念。后来西方政治学家伯纳德·曼宁、乔舒亚·科恩等人都沿用了这一术语。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协商民主”重新成为西方政治学术的焦点,在罗尔斯、哈贝马斯等著名政治哲学家的推动下,协商民主逐渐赢得了越来越多的承认,成为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尤其是在当代的多元价值观与多样性文化主义的催生下,人们发现:“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类型,它能够有效地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的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
一般认为,在当前的政治生活中形成了两种重要的民主形式。一种是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即选举民主,体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另一种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这就是“协商民主”,又集中体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尤其是在十八大报告中,我党对协商民主做出了详尽的权威解释,包括三方面的递进内容:一是协商民主是当前民主政治的核心,“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二是协商民主是形成决策的法定程序,“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三是协商民主要针对实际,具体深入,强调特殊性,提倡“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
十八大报告对协商民主的阐述发展了民主政治的理论,是重大的理论创新,具有深刻地时代涵义。协商民主是我党在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协调利益主体,形成最大公约数的有力措施,必然引起全社会的积极响应。
(二)构成部分:协商民主的完整性与系统性
协商民主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构成一项完整的政治体系,包括其主体、条件、机制和内容等四个方面的构成部分。
首先,协商民主的主体。不同的利益主体的政治代言人也就是协商民主的主体。各民主党派具有不同的界别意识,代表了不同的社会阶层与利益主体,他们是中国的参政党,民主党派积极参加国家的政权建设,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参政党的地位和参政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这样就确定了各民主党派协商主体的资格与地位。
其次,协商民主的条件。顶层的制度设计是保障民主实现的前提条件,我国法律规定,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必须进行政治协商,实现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相互监督;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权力机构中占有适当数量,依法行使职权;各民主党派成员担任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主动以各种形式与民主党派协商,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各民主党派通过人民政协积极参与国家重大事务的协商;中国共产党支持民主党派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些都为协商民主提供了可能性。
除此之外,当前互联网还为我们拓宽了各种“非正式”协商的各种渠道,各种意见与建议相互交融。充分讨论,形成社会合意。可以说互联网与当前的各种媒介构成了协商民主的技术条件。社会公民在互联网时代正分享着着前所未有的民主意识,公民社会正在稳步形成中。
第三,协商民主的机制。协商民主的动力来自于富国强民的强烈的共同愿望和集体期盼。没有这一点,就没有协商的共同目标,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协商民主。在这一共同愿景下,实现共同目标的手段、技术、途径、方法、节奏、阶段等等,是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磨合的。在共同愿景下,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互相监督,这种互动关系就是协商民主的实现机制。这种机制可以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
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来自民主党派的监督。协商民主要求对社会共同利益与价值的尊重与敬畏,否则就会陷入无休无止的利益纷争之中,不可能形成民主合意。
第四,协商民主的内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内容是也就是协商民主的内容,包括方方面面: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的工作和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民主党派的监督,对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有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总的来说,由于民主具有系统性与层次性,因此,协商民主的内容可以囊括政治生活、社会经济、生态文明、公共事务的各个层次与各个方面。
综上所述,协商民主的主体、条件、机制与内容,构成了协商民主的完整体系,缺一不可。这一体系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体现在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形成了团结合作的新型政党关系。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长期的共同奋斗中,形成了亲密的友党关系。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得到各民主党派的认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为中国各政党的共同目标。
(三)历史演变:协商民主是我党的优良传统
协商民主并非纯粹的西方概念,我党也有着长期优良的协商民主的政治传统。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统一战线就是协商民主的产物。从各民主党派的历史上看,他们主要成立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和中国共产党一起反对国民党集团的内战和独裁政策。政治协商制度发挥了重大作用。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初步建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一个明显例证就是众多民主党派的领袖纷纷担任政府部长。毋庸置疑,“协商民主”在文革中遭到极大破坏,给我国政治文明、社会经济带来了极大损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中共中央提出:“我们党要继续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少数民族人士和宗教界爱国人士的合作。”现在十六字方针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协商民主重现生机,自此以后我国民主政治走上了发展的快车道。
1989年中国共产党制定了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走上了制度化轨道。1993年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中国多党合作制度有了明确的宪法依据。2002年中共十六大后,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中国共产党先后制定了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使多党合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和程序化。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不断巩固和发展,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协商民主在当前又有了重大的发展,党的十八大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这是我党对协商民主的最新阐述。历史表明,我国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协商制度是随着我国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和加强,不断丰富和发展,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模式,是中国发展历史中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智慧的结晶。它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也体现了中华民族和而不同、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总之,在当前深化改革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实行广泛的政治合作,照顾同盟者的政治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当前的协商民主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土壤与良好的政治气候。
(四)现实意义:协商民主在当前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毋庸讳言,当前开封市在我省综合实力排行榜中属于欠发达地区,人口众多,民族构成复杂,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明显。这意味着协商民主在我市具有更为现实的政治意义。
按照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做蛋糕”的矛盾将会被“分蛋糕”的矛盾所取代,利益诉求主体之间矛盾增多,突出表现在城乡对立、贫富差距、民族矛盾的交织之中。另一方面,下岗工人、失地农民等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他们的代言人——具有良知的知识分子群体的话语权还不够壮大。在这种情势下,协商民主就显得尤为珍贵和必要。开封作为统战大市,长期以来在统战工作中不断探索、勇于进取,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协商民主中有了长足的进步,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中共开封市委一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认真落实中央、省委推动多党合作的方针政策,多党合作不断卖出新的步伐。中共开封市委常委会每年都会专题研究多党合作工作。市委、市政府领导每年都听取民主党派工作汇报,参加民主党派的各项活动,与党外人士联系交友,亲自到民主党派机关走访,亲自协调解决党外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困难,使得我市的多党合作事业得到了重大发展,为我市协商民主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
其次,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水平不断提高,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近年来,我市民主党派的成员不断扩大,且都为高级知识分子,参政议政的愿望和能力都有所提高。我市公民社会正在逐步形成,这又为我市协商民主提供了社会土壤。
再者,随着我市经济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我市的各项公共政策也密集出台,这又为我市协商民主提供了丰富的话题。但也毋庸讳言,我们在协商民主的进程中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问题和难题都还很多,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更新思路、开拓视野,拿出更为建设性的手段和方法,做出新的探索与努力。
     二、如何完善协商民主制度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在这一规定下,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相对应的两种重要民主形式,并在中国式的决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提高认识:两种民主形式不应有偏颇
两种民主形式在我国都有一个不断建设、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但是在很久时间内,我们没有一碗水端平,存在着厚此薄彼的现象:
选举民主在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依托,在法律、体制、机制上都比较健全,各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而协商民主虽然以人民政协为依托,但还没有形成一套具有自身特点的运行机制,更没有达到与选举民主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总体最佳效果。这种厚此薄彼不仅不利于协商民主制度长远发展,更不利于两种重要民主形式在我国民主政治发展中共同发挥应有作用,现实中在实行协商民主过程存在以下问题需完善。
(二)落在实处:协商民主不应是空中楼阁
现有协商实体制度规定抽象而不够具体,难以落到实处。例如,相关文件尽管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和重要事务,但对于哪些属于大政方针和重要事务,没有出台一个标准和大致的范围。
我们认为,只有将协商内容有明确的界定和细化,才能减少歧义和分歧。
再如,在协商形式上,相关文件尽管指出党际协商的主要形式,但未能对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协商形式作出具体规定。还有,在协商基本要求上,协商过程中如何协调共产党、民主党派、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政协之间的关系,它们在协商中应该各自扮什么样的角色、承担什么样的职责等等,目前相关文件都没有明确阐述。
因此,我们亟待将高度抽象的政治规定转化为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只有如此才能够保证协商民主的真正“接地气”。
(三)上行下效:发挥协商民主的示范效应
当前,协商民主还缺乏上行下效的动员机制。目前从国家制度方面看,有关协商民主的文件,只有《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要让协商民主真正成为我国选举民主的重要补充,还需要从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制度。
再者,发展人民民主,首先需要各政党(中共和各民主党派)的内部协商民主,由党内发展到党外,最后要推动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协商民主作为我国民主重要而不可缺少的一种民主形式,只有从国家制度的层面,提高对协商民主重要性的认识,才能营造协商民主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协商民主离不开批评与自我批评
当前,各级政府部门的评价监督制度不够完善,缺乏强力的监督是重要原因。协商民主离不开批评与自我批评,唯有此才能够共同进步与提高。为此,我们一是亟待建立健全统一明确的评价监督制度;二是明确评价监督的主体和客体。应对评价监督主体做出针对性规定,如评价监督主体应包括哪些机构,它们的主次关系如何,具体职能分工是什么。在此基础上,还应对评价监督的客体即评价监督的对象做出明确界定。三是建立健全明确完整的评价监督指标体系,如建立健全协商制约激励制度、协商跟踪反馈制度等。
(五)基层参与:在群众实践教育活动中发挥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离不开基层参与,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热情投入。让协商民主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最广泛民主的重要形式,还需进一步扩大社会各阶层有序的政治参与和执政党与参政党长期的共同努力。而现状是,在地方越是基层组织党际协商的落实越不理想。其原因何在?
目前在基层把协商民主落到实处,需要注重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对协商民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使协商民主流于形式;重大问题不纳入协商范畴,无关痛痒的小问题协商较多;决策前协商不充分,甚至有先决策后协商;协商程序不规范、协商水平有待提高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影响协商民主制度的发挥。只有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真正把一些重大事项纳入民主协商的范畴,让协商民主在基层成为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包容多元化解矛盾。
只有把协商民主在基层落到实处,才能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在当前轰轰烈烈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我们应该利用时机,积极建言,促使基层执组织通过可行的制度设计,完善便于操作的运行机制,用制度加以保障协商民主在基层的顺利运行。
(六)协商意识:营建包容性、建设性的政治生态文明
协商民主的远景是营建包容性、建设性、和而不同的政治生态文明。而协商意识不强问题则是协商民主的重大障碍。这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党委政府的协商意识不强,未能坚持政治协商的原则。把政治协商纳人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有些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因为各种原因,未能真正做到坚持这一原则。
第二,民主党派的协商意识不强。一是缺乏提出协商议题的积极性。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民主党派有主动提出协商议题的职责和权利,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各民主党派很少主动提出协商议题。二是缺乏围绕协商议题展开调研的积极性。一般来说,协商议题确定之后,相关部门要通知到参与协商的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成员。为了更好地进行协商,民主党派协商成员需要围绕议题展开调研等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反映社情民意。
三是组织成员从个人角度来说缺乏参与开展协商的积极性。在协商活动开展过程中,由于担心自己的观点会对自身带来不利影响,或者认为自己对协商结果的实际影响作用不大,因此,有些参与协商的民主党派成员不能积极主动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四是缺乏监督协商意见办理的积极性。作为协商主体,民主党派的职责还体现在对协商意见办理的监督和追踪上。同时,作为协商民主中处于重要主体地位的民主党派来说,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自身协商民主水平,在促使人们关注公共利益,让社会不同群体的不同意见和要求通过协商民主达成共识,实现公共决策中各方利益均衡最大化等方面,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